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景刑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景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景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于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南沟村,满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强、葛大彬、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倒卖假烟牟利,采取电话联系,物流发货,银行打款的方式从河南人张某某(已判决)处,花费1389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购假冒注册商标为“红梅”、“红山茶”等品牌的卷烟进行销售盈利。

其中将上述假烟销予故城县坊庄乡志远副食批发部四十余箱,销售金额为32000余元;

销予武强县张某40余箱,销售金额30000余元;

销予故城县迎宾批发超市30余箱,销售金额28000余元;

销予青兰乡南张庄小买部5箱,销售金额4750元,共计销售金额94750余元,违法所得约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张某丁、申某某的证言;

辩认笔录;

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汇款凭证;

商标注册证;

黄旗派出所证明;

抓获证明;

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