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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才与朱瑞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吴敏才与朱瑞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敏才,朱瑞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吴敏才,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莓菉街道上菜园二街4号。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璇,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瑞玲,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才诉被告朱瑞玲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敏才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敏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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