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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欧凯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62号
案件名称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欧凯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欧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62号原告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朗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大叶公路7930号。

法定代表人林政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得力,男。

被告南京欧凯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新华社区唐庄组。

法定代表人石松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朗公司与被告欧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朗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朗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朗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云朗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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