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段伟民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民三初字第50号
案件名称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段伟民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段伟民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雷,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系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段伟民,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建国八委四十九组。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伟民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星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其余退还原告。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