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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皇与王汉宁深圳市佳家福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0号
案件名称吴高皇与王汉宁深圳市佳家福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高皇;深圳市佳家福百货有限公司;王汉宁;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吴高皇。

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家福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维双。

被告王汉宁,系深圳市福田区丰业行百货商店的业主。

被告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佩奎。

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在深圳市福田区,而应该在山东省蓬莱县,原告吴高皇诉被告深圳东岳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已在深圳罗湖区法院以(2013)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4号立案,与本案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受理。

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被告陈英其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为审理发生在本院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是否重复诉讼属于案件的实体审查问题,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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