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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任姗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2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任姗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任姗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姗姗。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姗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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