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姗姗。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姗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