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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张令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张令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张令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令国。

被告张令国。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时华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张令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3年6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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