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31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715712-X。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赛平,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虹路48号,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振兴路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赛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程赛平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