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栋。
本院在审理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良栋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