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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余清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785号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785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余清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78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余清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清才。

再审申请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清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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