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志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西苑网吧,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江都镇东方红西路**号。
投资人冷胜平。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西苑网吧(以下简称西苑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和举证期限,并已将一方提交的证据副本及时向对方进行了转达。
2013年7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软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苑网吧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软星公司诉称,原告是《大富翁6》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2011年8月31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计算机上安装《大富翁6》,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江都市西苑网吧:1、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汽油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计2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软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江都市江都镇西苑网吧工商登记表一份,显示该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主体适格。
2、《大富翁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2001年12月3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证明原告对《大富翁6》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2011)年扬江证民内字第177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西苑网吧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4、公证费、代理费发票各一张,加油费发票两张,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花费公证费1000元、加油费700元、代理费2000元,合计3700元。
被告西苑网吧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基于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及证据4中的公证费和代理费发票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
证据4中加油费票据因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本院可确认下列事实:200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星公司为《大富翁6》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推定自2001年12月3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著作权。
2011年9月27日,软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超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扬江证民内字第1779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2011年9月28日15时52分,公证员朱文利、公证员助理张进跟随操作员董强来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西路35号的西苑网吧。
在该网吧内,由董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随机选择网吧内一台计算机,进行了点击进入、运行《大富翁6》游戏的一系列操作,对所出现的操作界面均进行了截屏。
游戏截屏中显示电脑E盘文件夹《单机游戏》中存有《大富翁6》文件夹,打开桌面快捷方式“游戏菜单”后,在“单机游戏”页面下存有软件游戏《大富翁6》,打开游戏,按提示操作,先后出现七个不同游戏界面。
董强将截屏文件保存于其携带的U盘名为“0928西苑网吧”的文件中,由公证人员将U盘刻录成光盘,并对文件夹内的图片进行了打印,U盘存于公证处。
整个刻录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
另查明,原告为保全证据而支出公证费1000元,代理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西苑网吧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如构成侵权,被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一、被告西苑网吧实施了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告对《大富翁6》享有软件著作权。
公证保全证据系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故可以认定被告西苑网吧存在侵权事实。
被告西苑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网吧内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软件《大富翁6》,并将该游戏作为网吧经营活动的一个项目,已侵犯原告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和原告的实际损失,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发行时间、涉案网吧的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西苑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500元。
被告西苑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西苑网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大富翁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制权的行为。
二、被告扬州市江都区西苑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上述给付义务履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
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