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杨朝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朝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