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王培清,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系湖州奥托邦照明电器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XXX,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岗,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系嘉善县天凝镇仁义电器配件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清与被告林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王培清以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中,相关程序时限较长,为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待确定专利有效的决定作出后,再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培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待涉案专利权利状态稳定之后,王培清可视情形另行主张权利。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培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