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78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
委托代理人黄达宏。
被告韦秀妮。
被告温州鼎力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若雷。
委托代理人蔡贤弼。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秀妮、温州鼎力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7月10日,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