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31号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宝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兴桂,经商。
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兴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