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聊民三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段晓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晓阳(系聊城市东昌府区盛龙家电商行业主)。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是一家专注于豆浆机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

目前,原告的主要产品有豆浆机、电磁炉等七大系列一百多个型号,现已成为国内小家电行业著名企业,规模位居行业前列。

原告系“九阳”、“Joyoung九阳”等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经过原告的不断努力,“九阳”商标现已成为国内驰名商标。

而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家电销售经验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浆机,且侵权数量较大。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不但给原告在商业声誉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的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2009)济泉城证经字第3316、3315号公证书、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1)济槐荫证民字第617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3407087号“九阳”、第5205567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出具的(2009)济槐荫证民字第10851号公证书,证明使用在豆浆机上的“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

4、聊城市鲁西公证处(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1544号公证书及其项下封存的被控侵权豆浆机1台和盖章为“聊城市东昌府区盛龙家电商行”的销货清单1张,证明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5、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1张(数额3500元,涉及本案的为5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

被告未到庭,未提出质证意见。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取得了第3407087号“九阳”文字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豆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

2008年6月11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本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第5205567号“Joyoung九阳”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家用豆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止。

原告使用在豆浆机上的“九阳”文字商标在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7月12日,原告代理人在聊城市香江大市场一期金海东五街“聊城市东昌府区盛龙家电商行”购买“九阳之星”豆浆机一台,并取得盖有该商行印章的销货清单1张,号码为0096536,显示单价为280元。

其门头照片显示地址为香江一期金海东五街124号。

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购买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了(2012)聊鲁西证民字第1544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500元。

段晓阳是个体工商户,为聊城市东昌府区盛龙家电商行的登记业主。

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从被告处购买的豆浆机,经查验,该豆浆机外包装四个侧面以及顶面上均有“九阳之星TM”字样,机头上有“Jouyang九阳之星”标识,下方有“九阳小家电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工业区”等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九阳”、“Joyoung九阳”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是否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3.3万元的责任。

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九阳”、“Joyoung九阳”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的豆浆机上所使用的“九阳之星”商标,由于其中有与豆浆机行业驰名商标“九阳”商标相同的“九阳”文字,与原告的“九阳”文字商标构成近似。

该豆浆机上所使用的“Jouyang九阳之星”商标与原告的“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均含有“九阳”文字,字母部分都是以大写字母“J”开头、以“ng”结束,中间都有“yo”字母,读音相似,不管是从整体还是局部上看都构成近似,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将两者混淆。

该商标与原告的“九阳”文字注册商标亦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属于侵犯原告的“九阳”、“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是否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3.3万元的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免赔条件不仅要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也要无过错。

“九阳”注册商标经过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该商标在豆浆机行业早已是驰名商标。

被告作为家用电器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辨别义务及能力,根据涉案豆浆机的价格(280元)、产地(广东省中山市)等因素应当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产品。

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豆浆机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合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及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晓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九阳”、“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浆机。

二、被告段晓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