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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吕红霞水暖器材经营部、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4080号
案件名称4080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吕红霞水暖器材经营部、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吕红霞水暖器材经营部;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408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吕红霞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宝润家具建材城。

经营者:吕红霞。

被告: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吕红霞水暖器材经营部、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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