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278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魅芙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新村一巷五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F。
法定代表人:刘权。
被告:刘权,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魅芙蒙皮具有限公司、刘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