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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之秘株式会社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龙春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0419号
案件名称玥之秘株式会社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龙春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玥之秘株式会社;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龙春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0419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注册号120-87-14605。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东路5号家宜多商场1楼A104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X。

经营者:龙春艺。

被告:龙春艺,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龙春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龙春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以本案收款主体为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本案店铺为娇兰佳人总公司的直营店铺,对于直营店铺,原告不单独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龙春艺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申肴化妆品店、龙春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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