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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平市通用卫浴有限公司、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鸿昱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4274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平市通用卫浴有限公司、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鸿昱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通用卫浴有限公司;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鸿昱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427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鸿昱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广场15-64号(金三角装饰材料市场四区管件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1MA0X2PJM7F。

经营者:杨娟。

被告:开平市通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之二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2。

法定代表人:董某1。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鸿昱建材商行、开平市通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1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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