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77号原告:程志敏,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珊,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程志敏与被告丁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程志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志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乐书 记 员 刘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