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被执行人:盐城悦之家超市滨海县八滩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住所地滨海县八滩镇解放路68号(原副食品厂内)。
主要负责人:柏广兵。
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悦之家超市滨海县八滩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民初37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盐城悦之家超市滨海县八滩加盟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悦之家超市滨海县八滩加盟店银行存款人民币4247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