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6730号原告:浙江卓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玉桂路10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N。
法定代表人:周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灿,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沣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信义大道幸福E家5幢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0R。
法定代表人:李坤。
被告:李坤,男,200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广州元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北塔22层2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U。
法定代表人:夏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东,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卓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沣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坤、广州元辉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卓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沣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坤、广州元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卓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因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需要另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并追究相应主体的侵权责任,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沣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坤、广州元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卓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中沣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坤、广州元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卓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