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15号原告:上海台佳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星,女。
被告:鹤川泵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慧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碎平。
原告上海台佳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川泵业(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佳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台佳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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