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89号原告:张登元,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1。
被告:陶洁,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梅某1,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张登元与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陶洁、梅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登元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张登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张登元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张登元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登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