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21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游红英,该协会常务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浦珠北路连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珠北路126号丽都嘉园商贸一期A区。
负责人:丁金霞。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浦珠北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