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35号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元,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栋,男。
被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81.50元,由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