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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敬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990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敬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秦敬文;北京诚润天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90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润天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散居**。

经营者:张志远,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秦敬文,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润天商店、秦敬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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