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94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更生,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学斯,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振翼电器厂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学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