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唐桥。
委托代理人程寅,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欣,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侨城一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范涛。
委托代理人汪业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侨城一品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余款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