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768座,组织机构代码703310638。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朗风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南山村工业A区第十七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788347615。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朗风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