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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与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54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与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轩辕剑伍》是原告和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完成的游戏软件。

2006年8月21日,原告和大宇公司作为该款游戏软件权利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获得了软著登字第05869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2011年1月13日,大宇公司作出书面声明,同意原告为该款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大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

2011年4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及大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向消费者提供《轩辕剑伍》游戏的使用。

该款游戏软件自上市以来,迅速获得众多消费者的喜爱,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更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直接重大经济损失。

为解决此事,原告曾发函给被告,希望双方能友好协商,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元;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计人民币2000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意见:1、(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

2、(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证明著作权共有人大宇公司的声明意见;

3、(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5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4、《轩辕剑伍》正版游戏光盘一套,证明原告是涉案游戏著作权人及被告侵权事实;

5、公证费发票,证明维权支出公证费;

6、律师费发票,证明维权支出律师费;

7、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维权支出律师费。

8、《声明》、漫画书及广东省公证协会粤司公协[2012]1361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证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情况。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与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软星科技成立于2000年9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经营范围: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

提供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

200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轩辕剑伍”游戏软件V1.0出具软著登字第05869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6SR11033),著作权人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软星科技,登记证书记载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6月20日。

2011年3月2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之印鉴属实。

2011年1月13日,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游戏著作权声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和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完成了单机游戏(见附件一),为游戏的著作权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等,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

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单独以其自己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为,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代表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

该声明附件一《维权游戏列表》中包括本案所涉游戏《轩辕剑伍》。

公证人谢秀琴在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对该《著作权声明》作出认证。

2011年3月25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2011)京公核字第544《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软星科技持有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谢秀琴事务所认证100板院民认琴字第00240号《公证书》正本与其会所存海基会寄来同字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声明》及《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1年4月8日,原告代理人王某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1年4月14日11时56分,公证员杨立新、工作人员柳春霞跟随原告代理人周茂群来到网吧,公证员杨立新使用公证处数码相机(经检查,未发现该相机内有相关内容),对该网吧外观进行了拍照。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周茂群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了一张临时卡,在该网吧内随机选择了一台计算机,并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

将临时卡插入主机接口,登陆该计算机;

二、在该计算机USB接口插入事先准备的优盘(经检查,未发现该优盘内有相关内容);

三、在桌面新建一文档,命名为“20110414某某在线”,单击名为“单机游戏”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显示器桌面进行截屏,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四、回到桌面,点击“单机游戏”图标,出现游戏菜单窗口,单击名为“大富翁6”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单机游戏窗口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五、回到上述窗口,点击“大富翁6”图标,出现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单机游戏窗口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六、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游戏”,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进入即时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单机游戏窗口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七、回到上述界面,点击“进入即时游戏”,出现“SO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单机游戏窗口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八、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出现“大富翁6”界面,将鼠标对准“单人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九、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单人游戏”图标,出现一界面,将鼠标对准“新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回到上述界面,点击“新游戏”,出现“选择地图”界面,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一、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图标,出现“选项设定”界面,将鼠标对准“开始”,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二、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开始”,出现一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三、回到上述界面,进入游戏,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选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四、回到上述界面,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随机选择界面,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退出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五、回到上述界面,点击“退出游戏”,出现一界面,将鼠标对准“返回”,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六、回到上述界面,点击“返回”,出现“大富翁6”界面,将鼠标对准“退出”,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七、退出该游戏,返回桌面,点击“单机游戏”图标,出现游戏菜单窗口,单击名为“轩辕剑5”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八、回到上述窗口,点击名为“轩辕剑5”的图标,出现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十九、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游戏”,出现“轩辕剑五”界面,将鼠标对准“开始”,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二十、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开始”,出现“SO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二十一、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连续点击鼠标左键,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选界面逐一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二十二、回到上述界面,点击鼠标左键,进入游戏,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选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二十三、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左下方图标,出现“系统”界面,点击上方“离开”,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离开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中;

二十四、退出该游戏,关闭所有界面,返回桌面,将上述“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保存于优盘。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杨立新当场收存优盘及数码相机,回到公证处,公证员杨立新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将上述保存于优盘的“20110414某某在线”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张,并于2011年6月30日制作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59号《公证书》。

原告提交发票及律师代理合同,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庭审中,本院现场开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59号《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将证物袋内的光盘插入法庭记录的光驱进行运行,其中有一个名为“20110414某某在线”的word文件,点击打开,内容显示公证取证《轩辕剑伍》游戏界面截图。

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在法庭记录计算机上当庭进行安装运行与前述取证光盘内容进行比对。

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封面包装标注名称“轩辕剑伍一剑凌云山海情”,封底标注“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制作”、“(C)2006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

点击原告游戏光盘中SETUP.EXE文件进行安装,弹窗提示“著作宣告”,其中载明:本公司指“大宇信息股份有限公司”,“(C)1995-2006SOFTSTARINFORMATIONCO.,LID”。

并记载了授权声明、同意使用项目及禁止项目。

安装完毕后弹窗提示“readme”文件,其中载明“补充关于《轩辕剑伍一剑凌云山海情》的说明与注意事项”,包括安装注意事项说明、补充说明、创作人权利宣告、授权项目、禁止项目、售后服务等内容,其中注明“(C)1995-2006SOFTSTAREntertainmentInc.”、“(C)2006StarForceTechnology”。

安装完成后运行该游戏软件之前弹窗提示“StarForcecopyprotectionsystem防拷系统”,询问用户是否安装保护系统驱动器。

安装完成后运行该游戏软件过程中,游戏界面中显示“(C)2006SOFTSTAREntertainmentInc.”经庭审比对,公证书中游戏软件运行截图与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轩辕剑伍》运行界面一致。

另查,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出具《声明》,称该公司在台湾登记注册,相应英文名称为“SOFTSTAREntertainmentInc.”,因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语言风俗之别,“资讯”在大陆地区亦常称为“信息”,相关计算机软件产品在大陆地区常出现“大宇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英文名称相应为“SOFTSTARINFORMATIONCO.,LID”,故该公司声明上述中英文名称均指向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该份证据经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谢秀琴事务所认证。

广东省公证协会于2012年7月11日出具核验证明,证实原告提供的本件公证书正本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于2012年6月13日以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010011774号台湾公证书副本寄送函寄来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谢秀琴事务所101年度板院民认琴字第01269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再查,被告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403071220328,成立于2006年4月5日,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审理重点在于原告软星科技是否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原告所诉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案原告就作品《轩辕剑伍》分别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游戏著作权声明》以及《轩辕剑伍》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证明,上述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系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并经著作权共有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著作权维权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原告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轩辕剑伍》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据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及软件使用手册中的“著作宣告”,原告对该软件授权使用范围为“A、于单一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且不得拷贝到其它计算机上,惟如合法持有者除所使用之家中桌上型计算机外,另有一部自用之可携式计算机,则本公司允许同时于家中桌上型计算机及可携式之计算机中各有一份本程序软体。

B、为储存及备份之目的,可复制一份本程序软件,惟只允许使用原版储存媒体(磁盘、光盘等)或所复制之该份程序于一部计算机上(但符合A项所指之可携式计算机之条件除外),使用系指将本软件加载随机存取内存(RAM)、硬盘。

C、本公司保有此软件及相关的数据著作权及其它智能财产权。

所有未在本文中授予使用者的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原告对该软件禁止项目为“A、禁止将此套软件使用于网络、BBS、Internet或多使用者的环境。

除非经本公司所授权之多人使用版本的软件,并取得各网络终端机授权使用合约书。

B、非先经本公司之事前书面同意与授权,禁止出租、出借、散布及公开展示,或其他足以侵害本公司权益之行为。

C.严厉禁止对本软件进行任何更改、反编译(decompile)、软件还原工程(reverse_engineerthesoftware)、反组译(disassemble)或任何更改原始程序设计系统上的锁定与解除锁定。

D.禁止遮掉、移开或去除本软件之版权所有与注册商标图型或文字说明。

E、禁止任何非法盗拷,或使用任何授权外之储存媒介进行部分或整体内容的复制与贩卖,违者依法追究。

”依据原告提交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59号《公证书》所载事实,被告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局域网环境下的网吧经营活动中向用户提供了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轩辕剑伍》,并从中获利。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未在本案中说明其使用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合法来源,理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被告的行为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传二》著作权人复制、出租及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而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明,本院综合考量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发表时间、市场影响、销售价格、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维权支出费用相关证据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轩辕剑伍》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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