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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兴根、宋振江与薛城区聚艺轩仿古砖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39号
案件名称顾兴根、宋振江与薛城区聚艺轩仿古砖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兴根;宋振江;薛城区聚艺轩仿古砖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39号原告:顾兴根。

原告:宋振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城区聚艺轩仿古砖销售中心。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薛城区聚艺轩仿古砖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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