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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高青县木李镇丰盛超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执1530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高青县木李镇丰盛超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高青县木李镇丰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3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青县木李镇丰盛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木李村镇政府南邻50米,组织机构代码MA3L1T5F0。

经营者;

董鲁华,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高青县木李镇丰盛超市业主。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青县木李镇丰盛超市及其业主董鲁华的银行存款7733.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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