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48号 原告:台州绿沃川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家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象森,山东千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晗,山东千慧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畅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董事长。
原告台州绿沃川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畅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寿光市华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可上下升降的悬挂式栽培床系统”(专利号:ZL201721155899.X)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1年4月1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