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11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爱德隆玩具制品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爱德隆玩具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