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木英,女,汉族,1953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邱木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民事判决书:一、邱木英赔偿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3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3元,由邱木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5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
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1年2月2日、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
2021年3月17日、6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9920.47元,扣除执行费403元,余款9517.4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
3、2021年7月6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亦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9517.47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045.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案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晔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宏 后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告知书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