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94号原告:何少银。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四通家具经销处。
被告: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刘伟忠。
原告何少银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四通家具经销处、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刘伟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何少银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少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少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