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75号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区爱衣点服店。
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爱衣点服装店、济宁高新区爱衣点月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