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21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福源超市,经营者付成文,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驻地(位于临港团林卫生院附近)。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京皇酒业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福源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