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知初字第62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周雨东。
被告:严群。
委托代理人:应后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