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北京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深圳市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被告深圳市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立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156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