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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凯××有限公司,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北京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深圳市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被告深圳市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立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156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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