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JelezJelyazkov。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永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景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
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因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