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