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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7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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