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原告柏某,男。
委托代理人管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财务。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柏某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7.05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