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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李建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湖民知初字第104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李建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李建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民知初字第104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住所地德国赫佐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勃克·迪特·威申多,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友才,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琴,经营地址武康镇千秋街120-124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于2010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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