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194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泽宇,男,汉族,1998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康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石中二路1号501。
法定代表人:张计彬。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泽宇、广州康电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