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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马泽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1194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马泽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马泽宇;广州康电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194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泽宇,男,汉族,1998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康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石中二路1号501。

法定代表人:张计彬。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泽宇、广州康电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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