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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佳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88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佳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程佳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88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亮,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佳荣,女,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新绛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佳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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