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64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振光,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