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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振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民初4645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振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振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64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振光,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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