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231号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29层。
法定代表人:李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智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与衡山路交叉口六安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办公楼3016。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D幢3801。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智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